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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关证券市场的理论和实践正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无论在强调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国家,还是在强调实质性审查的国家,都不约而同的肯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自身的价值。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目的是探讨此项制度的适度性,本文由四章构成: 第一章从理论上分析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界,对于证券市场监管中是否采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总体看来,在一种理想的经济环境中,不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而一旦条件发生变化,或是现实情况不能满足理想状态的假设,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第二章是最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分析。首先从经济学的厂商理论出发,分析上市公司收益最大化条件下的最优信息披露量。通过上市公司最优信息披露量与监管者所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底限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存在着一个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强制性披露信息的适度。当上市公司收益最大化条件下的信息披露量小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披露量时,则出现过度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本章进一步分析了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动机,违规披露行为发生的条件。最后确定了上市公司最优违规披露信息量。 第三章对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从监管者制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备性以及执行效果两个方面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现状。接着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供给和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需求的角度检验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广泛性。 第四章给出规范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法制体系,增强监管者的执法效果;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责任;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鼓励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 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适度性,结论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是指要兼顾上市公司利益和监管者要求,而适度的形成是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和监管者对违规信息披露实行管制行为动态均衡过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