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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基石”,起源于财产保险,其最初的主要功能是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来。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利益学说,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演化,已经较为系统和完整。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虽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但是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规定相比仍相对原则,加之缺乏相应的司法配套解释,导致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缺乏系统的保险利益理论研究,导致各司法裁判机关自行其是,做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为此,作者旨在通过对财产保险利益制度的深入探讨,统一对财产保险利益认定方法的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些许积极的参考意义。本文首先从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功能的分析入手,结合各种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及我国相关立法的沿革,阐述了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必然性及其积极作用。进而通过总结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方法和典型案例的评析,深入探讨财产保险利益原则的正确认识途径,批判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错误认识,形成本文的主要观点。最后,论述财产保险利益认定方法之运用对保险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本文写作中运用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相关国内外学说和实践的发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方法得出以下结一、财产保险利益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应当从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空间等角度判断保险标的上所生某一保险利益的性质与归属。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要求,对投保人不做要求。三、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显著区别,虽然保险利益是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基础,但保险利益原则才是对保险利益种类进行判断,并决定最终保险理赔能否实现的方法和依据。正确认定财产保险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财产保险利益的正确认定有利于司法裁判机关顺利解决涉及保险利益的有关纠纷,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最终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另一方面正确认定保险利益,并按保险利益的法律分类开发保险产品、营销保险产品、管理运营保险产品,能够加快产品创新的进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使保险业的经营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