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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日趋复杂。进入司法的纠纷数量的增多及其复杂化,无疑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一种挑战。将具有牵连性的案件合并审理,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还可以防止矛盾裁判的出现。作为诉的合并的形式之一,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用于审理不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排斥性的诉讼请求。它是在主体层面将先位诉讼和后位诉讼进行合并审理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具有诉讼经济、防止诉讼拖延等功能。该种诉的合并形态的取与舍,在理论界、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肯定观点主要是从该种合并形式自身功能出发,认为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否定观点主要是在该种合并中,备位被告的诉讼地位具有不安定性、难以保障裁判统一性等。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试图重构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理论消除该理论自身存在的弊端,实现自身的功能,发挥其在解决因事实不明等原因无法确定何人为原告或被告的纠纷中的价值。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论进行指导,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采取不同的做法。通过对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的研究,构建适应我国司法国情的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制度,指导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诉讼效益等诉讼目标。 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从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研究现状出发,说明研究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的目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部分概述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包括其内涵、分类、特征以及性质,指出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与其他形态的诉的主观合并存在差异,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共同诉讼形态。 第二部分论述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的取舍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着手,通过阐述不同学者的观点以及实务中法院不同的处理方式,总结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存在诉讼经济等价值以及传统理论中存在备位被告地位不安定等不足。通过价值衡量,肯定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理论存在的积极意义。 第三部分从消除备位被告不安地位、保障裁判统一角度出发,探讨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理论的基本构成要件,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的运行,备位被告程序保障以及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等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完善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理论,使其更好的在审理程序中运行。 第四部分论述日本的申请同时审判的共同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新的方向,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适用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局限性。通过与该制度的比较,指出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理论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不能被替代。 第五部分浅述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因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等制度需要以及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完善和理论、实践经验等的现有条件,指出构建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构建的浅显建议。通过理论的不断修正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使诉的主观预备性合并制度最终在立法上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