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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国家、市场和社会相分离,由此催生了一个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在现代政治学语汇里被称为公民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不同于西方,其产生和发展都带有浓重的中国特色。公民社会在中国意味着社会自由度和自治程度不断加大,自主能力不断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日益形成,公民社会对国家事务合理有序参与,国家和公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公民社会的培育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革政府治理效能都有积极的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公民社会从萌生到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公民社会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初显优势。公民的个人权利得以确立,社会公平、公正得到初步培育。然而,应当看到的是,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整体还比较弱小,还存在诸如社会结构两极化状况依然严重、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稳步推进、社会道德体系脆弱,诚信缺失、公民意识薄弱和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不当等困境。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现实决定了培育中国的公民社会,改变这些困境的重要力量来自政府,政府在公民社会培育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府要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治的原则,在公民社会培育中一方面加大推进力度,保障公民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又要合理把握公民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程度,防止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的出现。本文由公民社会的概念入手,确立研究的对象,然后分析公民社会在中国的意义以及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提出,确立政府在培育公民社会中的主导作用,进而提出政府的具体行为建议,以期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