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问题研究——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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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新的权利要素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途径保护已经相当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对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系统化分析,阐述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与作品角色形象相关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进而探讨建立商品化权制度,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本文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占有必要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采用法律解释、逻辑分析等方法力求充分论述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肯定建立商品化权制度对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而提出立法与司法建议。本文共五个部分。  第一、二部分交代案由并介绍案情,交代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并陈述两级法院对案件审理的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陈述案件的四个焦点,说明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  第四部分详细分析案件的争议与分歧意见,具体讨论对以下四个问题存在的不同见解。首先,原告是否对“三毛”这一漫画形象享有著作权。其次,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具体的权利性质是什么。再次,本案是否属于被告商标权和原告著作权的冲突问题。最后,本案的赔偿标准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由于立法的缺位,与作品角色形象相关的权利实际无法可依,因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说明确立商品化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首先分析现有法律对商品化权保护的局限,进一步说明确立商品化权制度的必要性。在讨论商品化权的概念、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的基础上,讨论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商品化权保护的特点。论述在本案中引入商品化权可以解决以下三大问题。首先,被告的行为可以得到明确的定性。其次,明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作者最后提出规范商品化权的构想。在现有法律制度条件下,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在商品化权保护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在未来的立法中,如何确立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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