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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环境纷繁复杂,交易主体的需求千差万别,因此在进行交易时,民事主体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规避风险而创造出新的交易模式,这些模式对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远比现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多变、内容杂糅。而这些交易一旦产生纠纷进入诉讼阶段,由于其内容的杂糅、形式的创新往往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进行交易的真实意图掩藏其下,这些特质使得其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令办案法官感到棘手。在实践中甚至出现这样的现象:类似案件不同法院做出多种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其中,通过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的案件便是近年来屡次出现但一直以来处理效果不佳的一类案件,本文便以此类案件为讨论对象,采用案例分析型写作模式,由表及里逐一分析争议焦点,以求为司法实践在今后处理这类案件时总结经验并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的基本情况。本部分以一则典型案例为楔子,分析“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的特点和频发原因,并着重分析本类案件中的核心内容——“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厘清这一新型非典型担保与法定担保物权(即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等概念间的界分。第二部分立足“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的审判实践,通过仔细研读多则案例的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笔者依据审判思路的不同对该类案件进行分类并指出三种审理思路各自的不足和值得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支持的审理思路,即认可买卖合同的担保性质并赋予其物权效力。第三部分以前文为基础,分析“买卖型担保”的效力。笔者首先明确指出流质禁止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不能否定“买卖型担保”的担保效力。一方面,流质禁止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另一方面,“买卖型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旨趣相通。然后又通过剖析预告登记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保障权利人对于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未来请求权这一功能特点,依此认定“买卖型担保”具备了公示要件后便能够具有物权效力。第四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结合本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以作者认同的第三种审理思路为框架,阐述“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的裁判对策和流程。力求为今后处理该类案件提出“可预期”、操作性强的裁判对策,做到理论服务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