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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死刑改革的国际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基于我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彻底废除死刑的现实情况,中国刑法创设了具有特色的死刑适用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死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刑事政策到刑罚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顺应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的国际改革趋势,死缓制度的适用可以成为我国死刑改革的重要途径。本文从死缓制度的历史发展:由刑事政策到刑罚制度的演变入手,通过对民主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各个时期死缓的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及评介,说明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对于死缓的规定是不断向着适用和限制死刑的方向前进的。通过对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情况的研究、分析,论证了死缓的适用不仅符合死刑的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缓的适用正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此外,死缓的适用可起到加强犯罪分子改造、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通过以上对死缓适用意义的分析,论证其适用对限制死刑的可行性。最后进一步提出了死缓适用的几点构想:首先从犯罪种类上看,要扩张非暴力犯罪的死缓适用;其次,从犯罪主体上看,扩张老年人犯罪和新生儿母亲犯罪的死缓适用;最后,从刑事司法人员观念转变入手,发挥其在死缓适用的关键作用。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又从死缓制度自身的适用条件角度,提出改革现行死缓制度的一些观点,从而达到事实上对死缓的适用。首先深入发掘死缓制度适用条件本身的不足之处,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两个具体条件进行探讨,明确其科学的含义,其次对死缓变更执行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提出完善建议;再次提出延长死缓考验期的建议,以确保死缓制度的执行力;最后从分析刑事实体法的结构入手,针对刑法结构存在的问题,调整我国刑法结构,促进死缓制度在刑法结构中的合理布局,以实现限制死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