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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公司法人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其对于保证公司有序、安全、公正、高效的进行清算,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由公司法和民法规范。相对破产清算而言,非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则不够完善。目前公司制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涉及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法院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愈发感到棘手,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也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从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指出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参考域外非破产清算制度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补充与完善,使其在实践当中更具可操作性。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非破产清算制度理论,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为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破产清算制度做出理论铺垫。首先,分析比较我国学界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学理解释,得出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念。其次对公司的解散事由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分类做了比较详尽的分析与介绍,最后明确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及其重要性,为后文打好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分析了域外关于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相关规定,例举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清算人制度,清算监督机制,特别清算制度,公司解散登记备案制度等方面的相关立法例,以期对我国在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方面有所启发。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现状与不足,通过与域外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对比,指出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即清算程序的启动主体及责任模糊;清算人制度存在缺陷;清算程序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清算具体程序可操作性差;特别清算制度缺失;对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等等。 第四部分主要参考域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相关重要制度的缺失予以补充,对清算责任体系予以完善,使非破产清算制度在实践当中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