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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和海域使用管理的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海域法律制度仍然是建立在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上,海域使用关系的法律调整尚未摆脱过多依靠行政管理的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权利人对海域的权利必然存在诸多缺陷,无法在私法范畴内建立一整套涉及海域使用权归属和流转的民事规则。从而极易使海域使用权制度在实践中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本文结合民法物权的基础理论,以海域的法律属性作为出发点,并结合海域利用的目的和方式,对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海域是一种民法上的物,是一种和土地并列的不动产。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能够概括多种海域利用方式的、新型的、独立的、典型的用益物权。在具有一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的同时,海域使用权也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这些性质,在本质上都源于海域的特殊性。以此为基础,本文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和《物权法草案》的条文,评析我国现行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指出了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与物权公示基本原理和我国登记制度不相符的条文并提出了修正的方案。为完善我国的海域物权登记制度,笔者建议从统一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开始,最终完成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海域承包经营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一种物权。对于海域租赁权,笔者认为仍应当将其定性为债权,但应当给与其以物权化的保护。 第四章和第五章作为本文的创新点,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渔业权设置的不合理性,主张将养殖权从渔业权中分离出来,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实现方式。对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船舶触碰养殖筏具、船舶溢油污染养殖海域的争议,根据海上侵权的类型,笔者分别讨论了海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并对实践中的各种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法律关系和效力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最后,笔者综合了前几章的观点,认为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应当专设一章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