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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自清末《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起,每次民事诉讼法的重新制定或修订都有再审程序的内容,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尽管新的修正案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然而该修正案并不能真正、彻底解决我国民事再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再审制度仍然是问题重重,再审难、缠诉、涉诉信访频繁等现象仍会严重危害了我国司法的安定和权威,再审改革势在必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提出全面有效的再审程序改革措施,不妨从重新认识我国现行再审程序入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析现行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和主要功能,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再审程序是建立于监督权基础之上的一种监督程序。正是由于以监督权为基础,我国现行再审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重、偏向于对公正的追求。宥于我国现有司法状况和审级现状,我国再审程序偏向于对公正的追求是合理的,但是再审程序的超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是不合理的,也是造成再审中诸多问题的根源。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造势在必行,但是在改革之前,首先要做的便是明确改革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是一建立在诉权基础上程序,是突破既判力的特殊程序,是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为主要目标、有着严格的启动条件限制的补救程序。基于对再审程序本质的还原,并结合对我国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根源探索,转变再审程序的权力基础,在诉权基础上建立再审之诉,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方便当事人接近司法,是解决我国再审问题的首要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再审之诉是建立在我们目前审级、司法现状之上的一种过渡性程序,有着自己的特点:一是在公正与法的安定性中更侧重于对公正价值的追求;二是在检察监督一时难以取消的情况下,再审之诉与抗诉制度并存。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再审之诉不是万能,再审之诉有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无法起到维护法的安定性的作用、如何规范当事人的申诉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如何规范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等等。因此,将现行再审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相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之诉与抗诉监督程序,并且将抗诉监督作为再审之诉的后续程序,一方面可以规范当事人的申诉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限定申诉事由,让抗诉监督起到维护法的安定性的作用,弥补再审之诉的不足。这一方案或许是不成熟的,或许是不全面的,但是仅仅希望此种努力可以为我国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种崭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