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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逐渐成为人们平日生活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不容忽视的是因驾驶员不当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同样逐年递增,特别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重大公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了社会各行各业人士的激烈讨论和重点关注。基于此严峻的社会现状,现行刑法以修正案的方式针对时下频发的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子以定罪量刑。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至今已达五年,从该罪设立伊始,如何正确地理解与恰当地适用这一崭新的罪名就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条文规定是直白简单的,但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本论文试图以现行刑法第133条之一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规定作为依据,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司法适用情况为基础,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证地分析和思考,希望能为解决当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醉驾问题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笔者主要介绍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的时代背景,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各方面阐明了醉驾入刑的必要性,论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当前的立法现状;第二章笔者分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对当下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的理论纷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接着是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这一舆论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与讨论;第三章笔者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这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梳理,这三个相关罪名一起组成了现行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