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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担保物权的相关制度就是以物权担保形式来监督债务人及时有效的履行债务以保障债权人实现自我利益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在当时对融通资金范围,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因此,浮动抵押这一担保方式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据罗马法记载,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均可用于抵押。这是现在我们所称的浮动抵押制度的最初形式和最早表述。19世纪50年代后期,英国的衡平法首次允许企业可以以自由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财产设立担保,由此标志着浮动抵押法律制度在英国法上正式得到承认。该制度的出现扩大了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充分发挥了抵押标的物的价值,增强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弥补了传统物权担保的弊端,从而解决了企业融资在数量上和速度上的各中要求。随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对其进行继受和移植,借鉴这种新制度的优势,并根据各自国家实际的发展情况,总结归纳出了适应各自国情的不同的浮动抵押制度。这种制度随着近现代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以及企业更依赖于以融资的方式来换取将来经营的更大利益,重新被学者审视和研究,被立法者纳入立法并完善,逐步走入经济贸易交往,并逐步被世界各国的法律所认可。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顺应世界法制发展和经济发展之趋势,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立法,正式在我国实行。本文就从《物权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出发,审视分析了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状况,通过与域外一些国家在这一制度上实行状况进行比较,以期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论文一共分四个部分讨论: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述,包括阐述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英国判例法对其涵义的解释以及该制度的特征,提出我国移植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同时对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立法的介绍和价值和归纳。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域外国家浮动抵押制度立法的相关介绍和评述,主要的国家涉及英国、美国和日本。介绍这些国家的相关制度的目的在于总结和提炼。通过总结这些国家的立法制度以提炼出适合我国完善和发展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论文的第三部分是放眼于目前我国关于该项制度在学理、立法、司法实践上的现状和不足,通过分析现状来总结出不足。学理上主要阐述对于该制度赞成和反对的主要观点;立法上主要阐述立法例的现有情况以提出诸多立法不完善之处;司法上主要阐述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欠缺而导致的实际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两者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域外国家优秀的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不但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一些已有的但规定还不全面的法条,还要引入一些实际操作中更有利于开展这一担保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等,以期更好的促进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在对于浮动抵押这一制度的法律移植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立法,以弥补法律天然带来的滞后性。因为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通过比较国外的相关制度,吸收借鉴那些符合我国当今发展特点的立法例,以期完善和形成富有我国特色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更好的适应和服务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