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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是我国的重点国有林区,自20世纪80年代陷入可采森林资源危机和企业经济危困(简称“两危”)之中。为解决“两危”,中央政府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同时,在重点国有林区也涌现出各种旨在改革其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的改革模式,黑龙江省伊春市试点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其中一种。 伊春市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将一部分国有林承包给森工企业职工经营。按照伊春市林改方案的要求,这部分国有林是指“浅山区林农交错、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易于分户承包经营的国有商品林”。我国对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集体林权改革的力度大于国有林权改革的力度。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可以提高造林积极性,这一点是无疑的。但是国有林毕竟还牵涉到国家生态安全、国有资产以及林区社会稳定等更为复杂的问题,所以国家这次启动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十分谨慎的。本报告的研究主题就是探究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绩效,为政府部门决定改革路径提供依据。 本研究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研究是基于对其目标的分析进行的。研究认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近期目标有:(1)森林的蓄积量不下降或没有下降趋势。这可以视为森林的生态效益不减。(2)承包林地的职工已经按照其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进行了造林投资,这可以视为提高林地生产力及森林资源集约经营水平。(3)林区职工通过发展林下经济而增加收入,这可以视为职工的致富。(4)林区职工对国有森工企业的依赖程度降低。这可以视为企业卸包袱并为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5)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发展。远期目标有:(1)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2)森林集约经营水平和规模经营水平都得到提高;(3)林区职工脱离森工企业,其造林抚育的投资得到回报,收入来源多样化;(4)富余人员的就业安置不再成为林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障碍。对于此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绩效,本研究将基于近期目标作出评价。 本研究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研究,重在客观考证改革试点的实际效果,从与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最密切的因素的变动来研究其效果。具体包括改革对森林资源的影响、改革对承包户投资及收入的影响以及对国有森工企业的生产效率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就森林资源状况来看,森林生态效益没有减少且森林资源管护的效果明显,但林分的选择与森林分类经营的区划发生了冲突。就承包户的投资及收入情况来看,承包户投资能力不强。林地特征对承包户的追加投资有影响,承包户更倾向于在10hm2以下的林地上进行造林抚育或林下经济投资。林改对承包户收入的提高有较大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林下经济投资的收益,但承包户短期内的收入仍然要依赖于林业局的工资。进一步对影响承包户投资的各种因素发现:承包户将林权证视为国家对此次林改支持与否的信号;低价值林改造问题的合理解决对林改的推进有很大的影响;发展林下经济受到林地、资金和原材料的限制;承包户将收取林地使用费政策与农民免收农业税政策进行比较。在森工企业层面,本研究运用DEA-Tobit二阶段模型对黑龙江省伊春市16个林业局的企业效率进行了测算并分析了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就企业效率而言,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黑龙江省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将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国有林区政企分开改革的路径之一来看待。第二,林业分类经营的观念须作为政府评判此次林改的根本性理论依据之一。第三,林权证问题可通过先出台文件,再修订《森林法》的办法予以解决。第四,改革的试点范围可进一步扩大,但前提是相关政策的落实,并确保不能突破森林分类经营的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