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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义务是设定或隐含于刑事法规范中,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保护刑法法益免受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积极的法律义务,具有刑事强制性。刑法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的核心和前提。对刑法作为义务的认识,刑法学界经历了一个从形式到实质的认识过程,并且对作为义务的实质认识仍在继续。刑法作为义务的法理依据如果没有把握好,既可能扩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也可能使一些应当受到处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受到处罚,或使一些本该认定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纯正不作为犯。鉴于此,本文分五章对刑法作为义务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刑法作为义务概述。首先界定了刑法作为义务的概念,并阐明它区别于其他法律义务的四个特征;其次,分析了刑法作为义务在我国刑法规范中的结构,认为对于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作为义务通过刑事命令性规范表现出来,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最后,分析了刑法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的体系地位,认为如果将刑法作为义务纳入到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或违法性判断上均有缺陷,而应当从不作为犯罪构成的整体上进行把握。第二章是刑法作为义务的法理依据。本章前两部分介绍并评析了学界影响较大的、探讨刑法作为义务法理依据三种学说学说:“较密切的社会关系说”“信赖关系说和依赖关系说”、“对因果流程的支配说”。最后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看法,本文认为应当从事实性因素和刑法价值性因素两方面来确立刑法作为义务的法理依据。就事实性因素而言,借鉴了三种学说的研究角度,认为应当考察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人对因果流程的支配力;就刑法价值性因素而言,认为确立刑法作为义务必须是侵犯了重要的刑法法益,符合刑法立法的合理性原则,并符合公众的刑法认同感。第三章是刑法作为义务来源之类型化。本文认为宜将刑法作为义务来源分为两类抽象的类型:一类是刑法确认的法律作为义务;一类是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刑法对非刑事法作为义务的确认有着严格的限定标准,本部分从形式上、实质上及方式上依次展开了论述;对于先行行为,本文采用广义说,认为任何先于且导致作为义务产生的行为都属于先行行为,并界定了先行行为产生刑法作为义务的条件、先行行为的外延。本文主张在适用顺位上,刑法确认的法律作为义务应优先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第四章是刑法作为义务的刑事立法探讨。该章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现状、我国台湾地区及澳门地区对不作为犯及其作为义务的相关规定,并评析了我国大陆刑法的立法现状,本文认为应当在刑法总则第十六条增设两款,明确规定刑法作为义务的两类来源,以体现刑事立法对作为犯处罚的一般精神。。第五章是对几类典型作为义务的刑事立法探讨。该章主要探讨是否应当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拒证罪和知情不报罪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文认为,刑事立法应当规定特定主体——生活共同体、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见危救助义务,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作证义务,具有领导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重大犯罪的报告义务,通过设置具体的罪刑条款以保证义务的履行。本文在论述时对相应的罪状设置分别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