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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间存在着从风险到流动性方面的较强的内在联动性,因此对于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进行联合监管便凸显其必要性。又由于在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一直是突出的两个问题,因此在构建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对比成熟资本市场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上的立法,形成我国在跨市场监管前提下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界定。同时,我国应通过比较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台湾等四个金融监管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监管体制、监管方式和监管途径上的制度规定,从完善立法、构建监管主体合作框架以及确立具体的监管制度等层面构建我国跨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