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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一种典型的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根据1997年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偷税罪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初步研究。一、偷税罪的客体:从偷税行为对我国税收征管秩序和财税利益的侵害,揭示偷税罪的复杂客体,反映偷税罪危害本质。二、偷税罪与发票偷税:利用发票是行为人偷税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不开发票、开“阴阳”发票和虚开发票,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利用增值税发票的偷税犯罪愈演愈烈,本部分着重分析偷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条适用及与其他发票犯罪的牵连情况。三、偷税罪的认定:本部分分别从偷税罪认定的主观基础和客观依据分析了理论上对偷税罪的认定,以及实践中偷税与漏税、欠税的区别;详细论述了对偷税罪认定两个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完善。四、偷税罪的处罚:本部分从现行刑法对偷税罪的处罚规定,及偷税罪法定刑幅度的评价,提出了对偷税罪增设资格刑的建议。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偷税犯罪: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偷税者提供了大量可资利用的偷税空隙,也对偷税罪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本部分通过比较各国对网上税收的征管政策,提出了我国规范网上偷税行为必要性,最后提出在电子商务形势下如何遏制网上偷税行为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