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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企业欠薪问题已成为引发我国劳资矛盾的一大重要隐患,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趋势。为缓解这一社会矛盾,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省市地区纷纷出台了各种防治措施。其中就包括,通过立法形式在其行政辖区内确立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虽然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都已存在运行多年,较为成熟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这项制度还处于刚刚起步的摸索阶段,因此难免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给我国企业欠薪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为切实维护好我国劳动者以工资权为主要代表的基本生存权,为缓和劳资矛盾,打造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作较为详细深入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借由此文,为我国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可供借鉴的参考依据。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笔者重点分析了欠薪保障基金的性质、法理基础及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我国目前已经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省市地区,之所以在该制度的内容设计上存在众多差异,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对该制度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笔者认为,我国欠薪保障基金的性质应兼具社会互助共济与企业社会责任自担自负的特性,并且具有偏社会互助共济的倾向性。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对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已经设立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和阐述。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他国或地区的运行模式取其精华去除糟粕,可以为我国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路。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反观了我国现已实施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立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是有违立法法的,应尽快在我国通过制定特别法的形式,设立全国统一适用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至于具体如何设置该制度,笔者则放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来论述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和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