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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案作为2017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除引言外,用四个部分分析“新华字典”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获得保护:案情简介、“新华字典”的性质分析、“新华字典”的驰名商标认定及关于本案的再思考。第一部分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的介绍。原告商务印书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被告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原告认为“新华字典”在长期使用中一直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擅自使用该名称是对其商标权的损害。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华字典”在长期使用中已经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属于未注册驰名。本案核心争议问题在于驰名商标与通用名称的关系。具体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前提、驰名商标退化与驰名商标保护。第二部分对“新华字典”能否作为商标进行分析。共分为两方面,首先,“新华字典”具有显著性。“字典”本身虽不具有显著性,属于通用名称,但与“新华”联系在一起,便具有了识别功能,因此“新华字典”标识在产生之初就具有固有显著性。只是由于历史原因使公众忽视了《新华字典》的提供者,使相关公众产生“新华字典”属于通用名称的误认。此后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产生第二含义,即“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由此“新华字典”具有获得显著性。其次,本部分还对华语教学出版社的抗辩理由进行回应,论证“新华字典”不符合通用名称的相关公众标准,不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第三部分,讨论“新华字典”驰名商标认定。分别从相关公众标准、地域范围标准、知名度标准,认定“新华字典”属于驰名商标。具体是指:“新华字典”在政府、媒体、出版商、广大读者对“新华字典”和商务印书馆之间存在稳定的认知联系,并且《新华字典》的销售范围、销售数量遍及全国各省。商务印书馆的宣传活动使“新华字典”具有较高知名度。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新华字典”属于驰名商标,应受《商标法》的保护。第四部分对本案再思考。本文认为驰名商标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驰名商标的退化。该部分通过对商标退化的一元论标准、二元论标准、多元化标准的分析,证明“新华字典”并未成为通用名称。通过该分析,表明驰名商标退化的危害,并提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