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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自由的许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建立在人合性基础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旦陷入信任危机就难以维系生存。这种信任危机可以表现为小股东利益受损,也可以表现为股东之间决策理念的分离。这种情况下只有为不愿继续停留的股东提供离开方式,为新股东创造进入的渠道才能维系公司的生存。然而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生命力只是法律所负担的责任的一方面,保障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为其交易提供有效救济途径也是法律不可回避的责任。当前我国合同法没有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加以细致规定,而只是确立了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问题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这就为具体解决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留下了疑难。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不如其他国家那样久,这是我国经济发展体制决定的。所以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化。但是随着股权交易的壮大对其合同救济的需求也会日益增加。第三部公司法解释的应运而生恰恰证明了公司纠纷的相关问题日益得到关注和重视的趋势。本文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的思考就是产生于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逻辑结构固然是本文遵守的架构模式,但是标的物股权的特性要求本文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条件、解除事由、解除后果的分析必须以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托。尤其是在回答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合同解除问题的影响,名义股东股权转让合同以及瑕疵股权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事由和解除后果等问题是时必须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展开思考。目前国内外针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的公司法规定比较鲜见但是对于合同解除问题的理论比较成熟。在一些问题的回答上笔者借鉴了国内外成熟的理论,并结合合同法与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列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初步见解。本文属于纯理论分析的文章,案例列举较少,这也与笔者涉猎不够广泛、学识不够深入的缺陷有关,所以可能在思考问题的角度选取方面有所疏漏,在提出问题解决见解方面考虑不够周全。但是笔者也在导师的指导下尽力不断修正以期能够提升本文的质量以及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