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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是为了贯彻我国“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而设置的一项特有制度。由于我国在刑事审判程序价值观念上的滞后,过于追求审判效率,长期以来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真正实现其价值目标。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彻底收回了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这是推进我国司法进程的一个重大举措,维护了立法、执法的统一,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等问题。然而,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如何改现行的行政复核模式为规范的诉讼化复核模式,是理论和实践上都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就以诉讼化为研究视角,首先,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内涵与功能进行分析;其次,阐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沿革并作评析;最后,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参与主体、程序事项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构想。本文对我国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的死刑复核程序继续改革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虽有可能仍嫌肤浅和不够成熟,但希望以此来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和发展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