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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客体”为视角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从“三个方面”展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客体与载体的关系、图形用户界面与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关系、以及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客体与作为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本文第一章,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即呈现于显示设备上的电子产品与其用户的图形化信息交换中介。我国经历了对图形用户界面不予外观设计保护的阶段,《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意味着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开始。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图形用户外观设计保护存在的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严格的“以工业产品为载体的要求”限制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二是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获得的只是非直接的保护,三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设计保护与其他保护方式的关系不清楚。本文第二章,讨论美国和欧盟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客体。美国也经历了一个从不给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到给予这种保护的过程,实现转变的两个关键是突破对外观设计客体和载体关系的僵化认识,以及通过判例确立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另外,通过梳理图形用户界面版权保护的判例,我们认识到版权和外观设计保护的都是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但前者需要满足较为苛刻的条件,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是更为可行的选择。欧盟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是给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属于共同体外观设计客体,它的载体不是图形用户界面所显示于的屏幕,而是作为部件产品的“图形符号”。欧盟承认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它在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中体现得更加充分——不仅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布局设计,而且保护单个图标设计。在分析和比较了美欧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后,本文第三章回到第一章提出的三个问题上,提出完善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建议:一是要明确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和载体的关系,回归“以客体为中心”。二是要引进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从而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直接保护。三是要澄清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与版权保护和发明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综合利用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题上,紧跟《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要修改;研究角度上,选择以客体的角度,把与客体有关的三个方面贯穿在本文中;内容上,本文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和特征的概括,关于“功能相关性”的提法,以及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客体、版权客体和发明专利客体之间关系的分析上,都有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