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林业正处在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时期,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1998年修订的《森林法》在第八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三年的试点,2004年10月21日我国正式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对非天保工程区4亿亩重点公益林进行补偿。但目前的补偿制度存在着补偿性质不明确、补偿对象覆盖面小、补偿标准低、资金来源狭窄、监督机制不健全、权益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此外,在环境法视野下的生态补偿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约4.3万字,共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生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定义的分析梳理,从生态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理论出发,较为科学地界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是指为缓和森林生态系统所受到的干扰,国家、社会、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受益人及其他组织给予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付出代价的人适当的利益补偿,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从而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自我补偿。同时对生态补偿的种类、生态补偿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要素、补偿类型等进行了阐述。本文第二部分在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安全理论的指导下,着重分析了我国构建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特别强调在我国林业逐步走上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转型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也是实现公民环境权、发展权有机统一和相互促进的需要,充满着对现实的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总结了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现状。介绍相关国家较为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实践,总结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对我国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进行了描述,通过对“牛玉琴的难题”、“石光银的困惑”和“哭泣的金钱松”等案例的分析评议,总结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制度完善的方向。本文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构想。提出构建分阶段、分层次、分地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思路;阐述了完善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