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独立分支之一,而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则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权之一。从我国以往的法律中我们得知,尽管法律包含了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立法意向,但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是否享有调查权。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检察监督职能,故本文在两法修改基础上更进一步的研究分析了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一章节检察机关调查权的研究现状,从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权的现状、比较研究、价值定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说明调查权既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不可或缺的权力,更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因素。 第二章节修改后两法视野下的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分别从修改后两法中对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实践探索现状以及调查权的作用和意义这三个方面来深入阐述调查权实施的范围及方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节基于修改后两法构筑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内涵,从修改后两法下的检察机关调查权特征、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构成来揭示出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第四章节重点分析了修改后两法下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权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的落实新法调查权并减少新法调查权实施的制约因素的影响,对检察机关能否顺利开展检察调查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五、六章节不仅从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原则、实施的范围与手段、调查权完善的保障机制等方面阐释了落实新法调查权实施的路径选择,亦对检察机关调查权能更加有效的实施和应用进行了再思考,论述了检察机关调查权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现实社会的和谐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