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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美国安然、世通等诸多会计舞弊事件的频频发生,促使美国国会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的404b条款规定加速申报公司必须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运行的审计报告。然而,基于成本效益性的考虑,奥巴马2010年签署的Dodd-Frank法案永久地豁免了非加速申报公司执行404b条款。因此,加速申报公司的强制性ICFR审计与非加速申报公司的自愿性ICFR审计将长期共存于美国。为了响应国际资本市场变革趋势,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我国在2008和2010年相继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配套指引,推动了我国的内部控制管制的进一步发展。2012年8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鼓励中小板、新三板以及通知未规定的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这一通知的颁布,预示着中国上市公司ICFR审计从自愿性实施开始逐步走向部分强制性部分自愿性实施。美国豁免非加速申报公司强制执行ICFR审计,是基于对成本效益性的考虑,是因为ICFR审计会加重上市公司的审计负担。已有文献主要研究ICFR审计是否会加重审计费用以及内部控制缺陷与审计费用之间关系。强制性和自愿性ICFR审计在美国和中国都同时并行,而国内外相关文献仅有Ettredge等(2017)对比分析强制性ICFR审计与自愿性ICFR审计在审计费用方面的差异。基于中国特殊的ICFR审计的制度变迁背景,本文以2007-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描述性统计、均值T检验、回归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对比研究强制性和自愿性ICFR审计在审计负担方面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1)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与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相比,审计费用更高;(2)强制实施ICFR审计的公司,与自愿实施ICFR审计的公司相比,审计费用更高;(3)上一年度已经自愿性ICFR审计的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性ICFR审计后,审计费用更高。本文的研究结果对内部控制的实务发展有借鉴意义,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全面地了解内部控制审计收费情况,并为其内部控制审计定价策略的制定提供研究支持和指导;可以贡献于ICFR审计的成本效益研究,为未来是否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政策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