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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现代汽车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的结果。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通常给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财产造成极大的伤害,世界各国为了妥当地应对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无不纷纷制定特别法,努力通过建立一套合理的法律机制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在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新形势,本文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与实务上作一些简要的探讨,期望有助于这方面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今后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有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交通事故侵害人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交通事故中侵害人应承担的多重责任之一。在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重合现象十分普遍,侵害人除要承担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一是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即侵害人应赔偿的损害只能是与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二是应不断提高损害赔偿水平,现在损害赔偿要达到的目标是希望让受害人能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健康状况。侵权责任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填补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它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二种类型。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对此在立法上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从自身国情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视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成立须具备数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实施的交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二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表现为损害的发生,即车辆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三是实施的交通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研究因果关系时要认真比较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作用力的大小,要综合考虑引发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