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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指由人大任命、独立行使行政监督权、负责处理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力求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非司法救济的制度。一直以来,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总是最活跃、最难以制约的部分。然而当前现行的监督救济机制并不能完全做到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也无法满足对公民权利的充分救济。在这种背景下,侵犯公民权利的不合理行政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日渐增多,因此公民从各层次、各渠道寻求救济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现行的监督救济机制本身又都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开辟一些新的救济渠道。要尽可能地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既能够像司法审判那样具有客观公正性,又能够克服司法审判繁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费用;既能够吸收行政机关内部救济效率较高、专业性较强的优点,又能够克服其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缺点。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崭新的监督救济机制。根据中国国情,可以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建立人大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以不良、不合理行政行为作为监察重点,完善中国行政监督体制。考虑到我国目前对不良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尚待健全和完善,笔者希望通过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对监察专员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引进这项制度的可能性。笔者以瑞典、英国等国为重点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实行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此外,笔者还从理论角度对监察专员制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分析创建中国人大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后笔者还就怎样引进监察专员制度和制度的本土化问题,分析了在引进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同时如何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的问题。基于以上理性的分析,笔者最后提出了诸如机构设置、地位与任期、工作范围与职权、路径选择等关于建立中国人大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几点简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