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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指与人有一定关联性的信息,能够单个或者与其他的资料相互的印证从而识别出特定的个体的信息。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种网络技术不断地发展,人们不但能够享受到技术带来的方便生活,另一方面也遭受着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安全隐患。我们在使用网络或者是各种APP的时候,会注册不同的账号信息,网络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极为便利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进行学习、娱乐等各种活动。特别是现在各种APP的出现更加便利了我们的学习与生活。但是任何事情有利就有弊,现实中用户个人的信息被非法的收集、泄露和买卖等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从而使得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将会直接影响到信息主体的切身利益。当今,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储存变得极为简单。就使得通过网络平台侵害信息主体的权益变得越来越严重,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这就使得我们每一个信息主体的信息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个核心问题主要是当信息主体的权益遭到侵害后应当如何救济受害人的损失以及怎么去认定这种侵权。因此,首先确定个人信息的本质及其属性才能更好的进行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当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确切的定义并没有详细的说明,个人信息权的外延及其内涵也尚未予以明确。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各种法律规定它们之间也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统一体系,在各部门法、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完善。本文首先运用概念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阐述,然后对侵权形式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然后从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出发,对网络侵权的一般理论进行思考,并结合《侵权责任法》以及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其次,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现状,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对于国外先进的立法体系进行学习,从而提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再次,根据前述理论分析以及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自身的特征提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存在的特殊性以及产生的相关问题。最后,根据提出的相关问题给出解决的立法建议。在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中,利益关系相对复杂,侵权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的。在侵权认定过错中的归责原则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对权利人主张救济的证明责任要求过高,相应的增大了救济的成本。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立法,通过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对于不同的侵权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所有的侵权主体都适用相同归责原则会导致走向两种极端的情况。另外在免责事由的问题上也要相应的增加一些具体的免责事由,这样可以促进我国大数据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更好的平衡利用和保护两者的关系。最后,针对提出的难点及问题再结合先进立法国家的立法及实践,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