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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的司法过程是一个“西学东渐”的过程,在清末变法之后,中国的司法传统在形式上被强制割裂了,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的实施、执行等都是以西方司法为蓝本。虽然目前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体现出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小觑的。特别是如今的司法体系的形式和精神上,极力向西方司法靠拢,导致的结果是近现代司法的形式水平发展迅速,但是受几千年来传承下来的传统司法的影响,国民对于司法的认知及接受水平却远远落后于快速发展的近现代化司法的要求。除此之外,由于中国近现代司法是在几乎脱离传统司法的基础上崛起的,存在大量与国情国民不相匹配的地方,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情大于法”的种种不利于司法发展的情形。这些不利情况的解决需要从中国传统司法中寻找思路和方向。文章从传统司法出发,以时间为导向,首先追溯中国传统法之形成,初步了解传统司法,从而形成传统司法核心精神的整体印象并解释这种传统司法精神形成的缘由,以及表现的三种基本形式。再次,以传统司法的发展为线索,分为萌芽、发展、繁荣和晚期四个阶段探讨传统司法论证所具有的基本结构;以流传下来的各朝代判词为中心,论证传统司法所体现出的语体方面的风格和逻辑特色,从不同角度进行多方面论述传统司法体现的特色及形成这些特色的各种原因。全面的认识中国传统司法,正视传统司法给现代法治带来的影响。最后,面对现代司法的不足之处,从传统中寻找启示,寻求解决之道。本文中的中国传统司法就是从“法”产生之处到清末变法之前的司法活动,在这几千年的司法活动中探索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变迁,从“礼法互斥”到最终的“礼法合流”特点的形成。传统司法“融礼于法”的特点使得传统司法说理性也随之变得很是突出。“以律说理”、“以礼说理”、“以情说理”是传统司法中体现说理性的三种基本形式,并被运用在传统司法者判决中,“以理服人”不仅是人们情感上的需要,更是司法上的要求。从“息讼”到“无讼”则是传统司法最希望达到的目标。通过在现今保存的判词文献中选取一些案例,详细对其的基本结构从构成要素和证明模式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发掘传统司法的基本构成和风格中的独特性。对于传统司法语体的演变,先秦的微言大义到明清的简单为贵,简要明了地总结各个朝代的变化特点。同现代司法相比,传统司法在逻辑上具有独特性,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推理的三段论模式,传统司法的独具特色的逻辑推理模式更加易于被国人在思维模式上所认同。其反逻辑的具体表现是传统司法者立足于个人经验的直觉判断,敢于摆脱成文法的局限;注重实用理性的,关注现实生活,强调实用、实际和实行;主张“大我”,反对唯一和僵死的法律概念,认为思想应随人随时随事而变的,注重人的作用。探明这些传统司法中体现的风格特色,可以借此将现代司法的种种不足加以弥补,在判决书中运用成文法判决,用情理以及相关的先判案例加以说明,适宜的注重文学上的素养,都将使中国现代司法走向全新的局面,而不至于限于法律移植带来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