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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反倾销立法。随着反倾销力度的不断加强,以日、韩为代表的国家,在出口贸易遭到反倾销制裁后,想方设法扩大产品出口份额。欧共体2176/84号规则中“改锥条款”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约束反倾销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欧美发达国家都较早建立了反规避机制并积极推行。目前,反规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欧美反规避立法对国际贸易发展影响越来越大。邓克尔草案中反规避条款虽然没有通过,但已在相当程度上被作为反规避立法的一种模式。我国要建立的具体反规避制度可以借鉴这三种模式,特别是已经拥有丰富实例的欧美反规避制度。在完善反规避立法的进程中,应注意符合公平、效用最大化原则;WTO的透明度以及一致性原则;吸收欧美先进立法经验但注意合法性原则。建立我国的反规避制度,应尽量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可预见的规避行为,也要在立法上为没有预见的规避行为留有空间。在立法中明确“规避”的定义,有助于理解规避行为,明晰规范对象,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体例。通过借鉴,用列举法和定义法定义规避行为更加合理。通过列举和兜底条款对规避行为定义,将各种规避行为都囊括在内。规避行为的实施应该具有主观故意,即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目的,这也是区分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与规避行为的关键。在程序规则方面,按照简便、迅速和有效的原则,增加反规避的申请和立案程序。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价值;第二部门为反倾销中规避与反规避理论分析,反倾销反规避的行为机制的讨论。主要是针对现有规避行为的定义进行详细解释,并对反规避制度的合理性加以论证;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际反规避的立法状况。首先对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关于反规避条款实体法进行阐释,分析可借鉴之处;再结合邓克尔草案,来发现各立法中的利弊,为完善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反倾销反规避立法现状及必要性,从我国反规避立法的背景、历史沿革开始,确定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立场并提出我国目前的一些不足;第五部分中给出了对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建议,从我国反规避立法应采取的定位,原则开始,给出程序上和实体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