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198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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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前行政行为应用最广泛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执法的根据,同时也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也成为了新的难题。作为司法监督的手段,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备受瞩目。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予以完善。但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并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透过司法案例分析,不难发现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出现了启动受限、标准混乱、效力欠佳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来说,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诉讼制度是存在相当大的阻力和困难的。为真正实现行政权的控制与监督,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应在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确立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明确规范性文件和依据的内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启动条件,将依据识别程序规范化。在审查中,尝试确立合理性原则,在充分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在属性的基础上,设置复合型的审查标准应对复杂的情况。在审查的后续处理上,强化裁判效力,完善司法建议强制回应制度,制定司法建议常态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弥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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