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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古希腊的影响,西方法学思潮一直由自然法思想占据着主导地位。自然法是普遍的、不可改变的,自然法的绝对优势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19世纪以来,人们开始对古典自然法产生质疑。与此同时,实证主义开始占主导地位,产生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观点。直到20世纪中期,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的审判使得实证主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人们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自然法学派开始复兴。富勒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他提出“程序自然法”观点,这是对古典自然法的一种超越,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本文将研究富勒的自然法观以及这种法律观点对当今的中国是否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笔者首先以当时富勒法律观点提出的背景为切入点,还原“哈——富论战”,并指出富勒提出新自然法观的目的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本文的第二章笔者将剖析富勒的新自然法观并论述两种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富勒对传统自然法的超越。最后结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现状得出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有哪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