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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关私募发行制度一直是一个立法空白。而由于私募基金在民间大量的存在,有关它的立法也被提上日程。有限合伙型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已被不少国家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其制度的优越性可见一斑。2006年8月27日,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的合法性,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与规范。但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毕竟起步时间不长,实践经验不足,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出发,首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加以界定,探讨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法律特征,论证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优势,并用经济法相关理论分析了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通过对英美国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寻求两国在此方面法律建设上的优势以此为我国所借鉴。本文还充分分析了我国当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制度和法律两个层面主要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明确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监管立法的目标和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