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相比,两者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在这种经济中,人们高强度地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提取出来,然后又把污染和废弃物大量地排放到水、空气和土壤中,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为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在循环经济中,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借助于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法律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指引性等特征,是国家调控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其作用和力度是其他手段无法达到也不可替代的。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重视并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是指调整人们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从事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活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达到完善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目标,实现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初衷,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政府都应该承担其相应的环境责任。而我国新近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只规定了以企业和政府为主体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尚未明确规定以消费者个人为主体的个人消费责任,学界对此研究也不多。消费者个人在循环经济中应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可以称之为“个人消费责任”。“个人消费责任”作为一个近年来新提出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对之做出界定,阐明其内涵,这是我们研究循环经济法责任问题的重要基础内容。本文在充分借鉴各学科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对个人消费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体研究。提出在循环经济法中个人消费责任主要分为个人消费义务责任和个人消费道德责任。其中个人消费义务责任由清洁生产责任和生活清洁责任所构成;个人消费道德责任则是表现为环境道德责任。对循环经济法责任问题的探讨不但对深入了解和扩充循环经济法本身的精神与内涵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还将对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有所助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