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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多发性犯罪。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虽然修订了聚众斗殴罪,但由于《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采取了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的罪状未作具体的描述,目前有关部门亦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致于学术界和实务届对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认识不一。特别是关于该罪是否要求对偶性、间接故意的犯罪是否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构成本罪、聚众斗殴罪侵害的法益是单一的还是复杂的、临时起意的聚众斗殴行为是否成立、聚众斗殴双方是否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和实施斗殴行为等关于该罪的基本概念,“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社会秩序”等概念的定义和范围,聚众斗殴的四个要件,以及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犯等问题的认定和理解,都存在争议。由于认识不一样,相同的行为在甲地可能重判,而在乙地可能轻判,在丙地也可能无罪,导致出现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也有损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而,笔者结合日常在公安基层执法办案的司法实践,使用刑法的专业知识及一些常用的理论,并参照各地学者的观点,认真分析,对聚众斗殴罪概念的解释、认定中的罪与非罪、共同犯罪、此罪与彼罪、罪名转化处理等实务问题进行论证,以期掌握本罪的本质,力求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摸清思路、提供指引,精准打击此类犯罪,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安职责,希望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