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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一个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由于法律规范滞后于现实生活,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网络合同纠纷案的出现越加频繁。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它引发了各大网络公司、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在案件的背后,它所触动的是整个网络行业的服务规范和国家关于网络服务的相关规定,迫使立法者迅速作出反应来维护其健康发展。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淘宝公司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能否作为合同条款订入网络服务合同中;第二,交易规则订入网络服务合同之后,涉及的争议条款应当如何解释;第三,淘宝公司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在网络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很难发现,这就要求网络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将其中的主要内容用鲜艳的颜色或者大号字体标注出来,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前设置一些特殊程序,确保消费者能够注意到这些条款;再者,格式条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表意不明或者晦涩难懂的内容,此时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解释,才能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另外,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强行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否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视为无效。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网络公司应当将服务质量摆在首位,不能依靠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这样不但会被广大消费者所抛弃,而且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惨遭淘汰。本案折射出我国网络服务行业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的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性规定,这对于日趋完善的网络服务行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使得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应当在研究和总结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积极探讨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格式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