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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开发署")开始向中国提供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这些项目主要用于老、少、边、贫地区以及就业问题严重的城市,通过向穷困人口提供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小额贷款,使他们逐渐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并以此向中国政府提供新的扶贫和促进就业的方法。目前,开发署的小额信贷项目已覆盖了全国48个市县,贷款总额近1000多万美元得到贷款的贫困户近70,000户。小额贷款受到贫困人群的广泛欢迎,对他们提高生活水平,尤其是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00年,大部分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将陆续结束。小额信贷项目与其他项目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其他项目在结束后项目的资金都已消耗完毕,只可能剩余一些非消耗性的设备。根据开发署与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项目所剩的设备或可移交给交流中心或可移交给受援单位,设备移交后一般就不会存在任何遗留问题了。而小额信贷项目结束后,仍存在一笔小额贷款的循环资金。这笔资金在项目结束后如何监管和使用,对于一直提供技术援助的开发署和管理并执行开发署项目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来说成为了新问题。至今双方仍然没有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1999年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发文,确认交流中心在小额信贷项目结束后具有管理、监督受援单位继续使用小额信贷循环资金的权力。但是,交流中心却受到有形与无形的抵制。受援单位认为,在项目完成后这些资金应该归他们独立地管理和支配,开发署驻华代表处的部分人员也倾向于这种看法。在国内法上,1999年9月1日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比较宽泛,《信托法》正在起草之中,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交流中心的人员没能从理论和法律上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开发署和交流中心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建立起了一套小额贷款的运行机制,并建立了专门的操作机构,其目的是能够持续地向穷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使他们脱贫致富,帮助政府改救济式扶贫为开发式扶贫,更有效地利用资金,促进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正是由于这一问题上的思想上的混乱及意见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管理的不力,很可能使这一项崭新的扶贫事业前功尽弃。现在,有些小额信贷项目已经开始出现严重的弄虚作假的现象。比如,各地上报的还贷率大都在95%以上。但是,深入的调查显示实际的还贷情况并不乐观,有的只有75%。小额信贷项目的持续发展面临严重的威胁。为了现有项目地区的贫困人口能够持续、有效地得到小额信贷的帮助,必需加强对小额信贷项目的循环资金在项目期间和项目后的监督和管理。而首先亟待解决的,就是搞清开发署小额信贷项目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小额信贷循环资金的法律性质,进而解决在项目结束后各方对于循环资金的权利义务关系。自1999年8月,本人查阅了大量的开发署与中国政府的有关协议,联合国和开发署关于援助业务的法律文件,以及项目的操作性文件等,并阅读了一些信托法的专著和和国外的信托法规定。本文试图用信托法的基本原理解释目前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中的各种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开发署援助业务的概况和小额信贷项目所引发的项目后循环金的归属和监管问题。其次论述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尤其是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公益信托的特点。最后运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分析了联合国及开发署组织的信托制度,论证了联合国是一个庞大的信托机构,UNDP援华业务是公益信托<WP=3>业务,开发署、交流中心和项目单位的关系实为公益信托关系,交流中心处于UNDP援华业务的受托人地位,小额贷款循环金是公益信托财产等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在项目结束后,交流中心有权继续监管小额信贷项目的循环资金的使用。本文不仅试图在法理上解释清楚UNDP援华业务中有关各方的关系以及小额信贷循环金在项目结束后的管理权属问题,同时本人认为UNDP援助业务中的信托制度对我国公益事业的管理和立法,尤其是《信托法》的起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囿于理论水平和资料的有限,本文会的不足之处,肯请大家斧正。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本人在理论上得到了指导老师---焦津洪老师的细心指导,在此致以真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