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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常有产品和方法两种类型的权利要求之分。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结构特征进行限定,而方法权利要求采用工艺、操作、步骤、流程等特征进行限定。然而近些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在很多领域出现了大量采用结构、步骤、流程等特征在发明中所起到的功能、作用或效果来描述的特征,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撰写方式被大量采用。处于对创新主体的保护,在我国的实践中允许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存在,但对其的使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从文义上来看可以给申请人获得一个较大保护范围,但由于功能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在如何判断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一直是业界的难点和焦点。本文首先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和解释原则,结合实际审查和司法判决的案例,分析了我国在行政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中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认定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目前存在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不统一、认定不统一、侵权判定中对相同或等同实施方式判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然后,本文梳理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认定的相关规定,通过借鉴各国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规定寻找启示。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的合理性,并从专利授权、确权、侵权判定三个方面,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认定的建议:(1)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增加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定义及示例以使各阶段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认定统一;(2)在专利确权的复审无效程序中,应与侵权判定阶段采取相同的解释原则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3)在侵权判定中,对功能性限定相同或等同实施方式的判定标准应采取将实现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的原则。总而言之,在完善我国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上,从专利审查员、法院的审判员到专利申请人/代理人需要统一认识,实现专利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体现专利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