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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次修正,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其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在此背景下,我军的法制化进程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军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在军事装备的采购运输、军事工程建设、军事演练、庆典阅兵等具体军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他人损失,军事赔偿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而我国军事赔偿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现实要求,现行《国家赔偿法》亦未将军事赔偿纳入其中,可以说目前我国在军事赔偿领域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这既不符合“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