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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飞速革新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经济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17年全年网上零售额71751亿元,比上年增长32.2%。这样庞大的数字背后天猫、淘宝、京东、唯品会等一系列为众人熟知的零售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就是B2C或C2C平台的身影是不可忽视的。然而企业在踏足新领域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新的经济模式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不经意间能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近年来,针对B2C和C2C平台内电商的投诉举报连年增加,虚假广告、产品质量、商标侵权、价格欺诈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更是与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念背道而驰。更加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监管部门在监管线下交易市场处于总体可控的状态。然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同样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却变得困难起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经营者提供了新的交易场所,却因种种原因改变了政府部门对监管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和能力,成为政府部门继续做好监管工作必须要关注并构建新型关系的主体。论文第一章对文献研究过程中发现,国内外的研究中对第三方参与治理的义务有较为深刻的研究,但是寻找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参与治理的具体切入点比较少,因此本文希望发现问题背后原因,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找准制约因素,进而提出具体对策思路。第二章理论基础中介绍了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分析问题、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及提出对策思路都提供了方向和依据。第三章国内外现状中分析了国内的多地的监管经验,总结了相关经验:一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创新异地合作机制,三是利用科技手段。还分析了德国、韩国和日本的监管经验,总结了给予网络经营市场较为宽松的环境,倾向于将赔偿消费者作为惩戒商家的方法,建立行业协会予以业内自律的经验。第四章问题和原因中指出了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三大瓶颈:分别是监管对象难以确定,有效证据不易获取和监管部门容易推诿。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出背后的原因,分别是商户无需向监管部门登记造成信息缺失,平台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提供证据义务和法律条文描述含糊、异地监管信息匮乏。针对前文提出的三大瓶颈,第五章提出了三条对策思路:一是建立带有公示激励机制的商户登记备案系统,这是根据监管对象难以确定这一问题提出的;二是建立制度化、技术化和社会化的制约系统,其中包括增强网络监管的科技水平,明确平台方应当承担的协查义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民间组织增强行业自律这四条,均是针对违法证据难以取得而提出的;三是建立更合理的异地协同监管机制,这是针对监管部门容易推诿而提出的。此外,与传统的线下市场因地域有别而产生监管难题差异化不同的是,互联网跨越时空的特性淡化了地理区划的限制,在给全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给全国各地的监管部门带来的监管难题也趋于一致,网络监管过程中的某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能够在很大范围内复制推广,具有很大的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