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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探讨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基本理论、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途径。本文的中心命题是对行政解释的制约,其中内部制约机制包括行政解释主体的限定和行政解释程序的规制,外部制约机制即司法审查制度。 本文由前言、三章正文及结论构成。前言介绍行政解释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及本文的研究进路。 第一章行政解释的基本理论。我国的行政解释是抽象解释还是个案解释一直存在争论,本文从行政解释的主体限定、法律效力、解释范围、解释的方式等方面阐述行政解释的概念。行政解释是一种“立法性解释”,行政解释权并不是行政权的附属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力。从解释的主体、目标、标的、程序四个方面阐述行政解释的特点,并且从权力的性质分析行政解释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力图阐述行政解释更接近于法律解释的属性。行政解释与所解释的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院对其不能审查其合法性的法律原因。 第二章我国行政解释存在问题的分析。有权解释主体的限定并没有达到统一法律解释的目的,而且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行政解释主体过多、同一法律的行政解释权赋予不同的主体,它们是造成行政解释规范冲突的重要原因。我国行政解释历来不重视解释的程序,程序规定的粗陋既造成行政解释恣意又使行政解释的质量不高。行政解释冲突严重,没有有效的规范冲突解决机制。 第三章完善我国行政解释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包括行政解释主体限定、行政解释程序两个方面;健全外部制约机制即司法审查制度。它包括我国行政解释冲突法定解决途径的现状、域外制度经验的借鉴,最后阐述我国应把行政解释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借鉴美国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同形式的行政解释尊重的程度不同,台湾地区法院对行政命令司法审查的程序、条件、审查的对象、法律效力等制度经验提出我国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设想。 结论 我国行政解释是一种抽象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从内外两方面对其进行制约使其不至于反复无常、逾越权限或明显地违背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设立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善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