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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与家族财富管理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开始投入到离岸金融问题上。但是,目前国内对于离岸地相关法律,特别是法律原理的研究比较不足。《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于2003年正式通过生效,2013年通过修正案。由于其相对灵活的规定,以及依托维尔京群岛作为离岸金融重镇的优势,迅速受到广泛的欢迎。在2013年修正案颁布之后,其灵活性进一步增强。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针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所提供的这一特别的股权信托模式进行分析。以此模式为切入点,探究VISTA背后深厚的消极信托法理的发展历史与内核。理论上VISTA作为离岸地信托法的代表,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国外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最新的趋势。国外的期刊与专著已经对于此类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VISTA的法理基础何在?其与谨慎投资人原则的冲突应当如何处理?消极信托发展的历史脉络究竟为何?其在现代的信托中还会发挥何种作用?委托人权力保留的信托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这些问题都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实践中,国内一方面对于在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有着一定的需求,相应的有关家族财富办公室撰写了一定的文章对于其进行介绍。但是此种文章多为介绍性文章,缺乏学术规范与严谨性。对于VISTA的学术研究特别是法理研究目前仍然是空白状态。有关的信托法专著对于该法律也并未进行介绍与分析。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创新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对股权信托的概念、作为股权信托的VISTA制度目的及意义进行了分析,特别对股权信托的意义和VISTA制度的独特意义进行分析。在与消极股权信托相似的股权代持的比较中得出股权信托制度的优势。通过对VISTA的制度优势分析,结合其立法目的,分析其特殊性,以及对于企业家财富管理的独特价值。明确股权信托以及作为股权信托的VISTA的基本概念后,第二章对VISTA信托的基本制度进行介绍与分析,主要根据受托人义务部分的规定得出其作为消极信托的依据。通过法条解析的形式,系统介绍VISTA信托的各项具体规定。在梳理VISTA规定的基础上,本文第三章结合消极信托发展的历史,对于信托制度特别是投资信托,从消极义务到积极义务这一过程进行分析。探究在不同历史时期消极信托制度因为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变化发展。在本部分最终结合现代信托委托人保留权利的发展趋势,如反巴特雷特条款的应用,对于消极信托在于当今的投资信托中的合理性给与证明。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会对于VISTA中对于受托人干预权的特别规定进行介绍。通过这一制度,在维持消极股权信托的同时,排除因受托人不作为而造成公司治理的困难。由此对消极股权信托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具体模式进行反思。通过上述分析,探究得出VISTA信托背后的法理内涵,并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进行一定的介绍,寄希望于对有需求的中国家族财富管理业者与有关的财富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