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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会给东道国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问题尤为突出。对于此问题,资本输入国需要根据国内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环境规制措施对投资者的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环境,这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但对于外商投资,不仅仅涉及到东道国国内法法律的问题,实践中还涉及到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投资协定。这些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或条约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促进投资自由化,通常规定了东道国对投资保护的义务,包括给予外国投资者投资以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征收补偿条款等义务,这就使得东道国为保护国内环境而采取的规制措施可能与投资协定中的保护义务相冲突,从而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近几十年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上提出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是:在追寻便利和保护跨境投资时,能否可忽视甚至牺牲同样的甚至更为重大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公共道德、环境或人权等在内的东道国权益。针对近年来国际仲裁案件的迅速增长以及不少仲裁庭裁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受到质疑等情况,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要协调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对目前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中部分条款进行改革,增设必要的例外条款,使条约的缔约国在促进和保护投资的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本文在阐述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首先明确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明确保护东道国环境规制权的必要性。其次从文本及仲裁实践层面研究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演变过程,接着分析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东道国基于国家管理职能而行使的环境规制权与条约中赋予的投资保护义务互相冲突的地方;接着从东道国、母国及跨境投资者三个角度分析如何更好地平衡与协调投资保护与东道国环境规制权的关系。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指出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国内立法完善和条约的缔结、解释方面提出一些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