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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其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相应的,其法律制度也随着长期以来的封建法制发展所累积的经验而得到充分的发展。同时,由于清朝的统治者本身是一个少数民族,为了能稳固对有悠久历史的汉族的统治,清朝统治者一方面以明朝的法律体系为基础进行自己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清朝又很重视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试图紧密与少数民族的联系来巩固自己的统治,使得其民族立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这个概念出发,研究被纳入清朝国家立法层面法律体系的几种法律形式。首先,将会分析为学界所公认的几种纳入国家立法层面法律体系的法律形式:律、条例、则例、民族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等情况;其次,将对在学界比较有争议的会典进行辨析,以翔实的史料为根基,在认真分析各个学者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于能否将其纳入清朝国家立法层面法律体系做出自己的判断。
本文还将分析清朝法律体系内部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弄清各种法律形式之间是如何相互分工,如何整合的,进而了解清朝法律体系是如何控制庞大的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最后,还将从宏观上研究清朝的法律体系,分别将其与清朝以前的封建法律体系以及近现代的法律体系作对比,进而归纳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清朝社会其法律体系的整体上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