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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逐渐呈现由传统的债权保全向融资媒介发展,由单纯的价值控制到注重物效利用发展的趋势,登记制度引入动产担保领域是融资领域的一大突破,其为非转移占有担保的设定提供了制度保障。登记制度同时也解决了无体财产权担保问题。但登记制度广泛应用也导致了担保法律体系的混乱,担保类型种类繁多、登记机关不一、登记程序不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为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进行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改革,构建了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该体系包括登记法律规范的统一、登记范围的统一,登记程序的统一和登记效力的统一。我国的动产担保融资也进入了相对活跃的时期,但是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具有相对滞后性,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实践的发展需求,因而需要构建现代、高效的动产担保法律体系,而登记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连接着实体和程序,在整个动产担保制度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在借鉴域外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的运作模式,以求完善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动产担保中登记的引入、登记的功能,之后介绍了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如何在美国产生,如何被其他国家借鉴,最后是其内容构成,指出其包括法律规范、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的统一。第二章是对域外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考察,在其中选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为范本,在实体上,《示范法》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担保权的概念体系,从而实现了登记范围的统一;在登记程序上,其主张建立中央统一的登记机关,构建符合动产担保的登记程序,采用单方申请主义、形式审查、通知登记制度等;在登记效力上采用的符合效率的登记对抗主义。第三章探讨我国的统一登记制度,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体系化,导致登记公示的范围确定存在着争议,在登记程序方面,登记机关分散,登记程序不合理,阻碍了担保融资实践,因而实务中,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门积极构建我国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运作模式的分析,发现其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严重不足。第四章是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指出要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统一登记机关、促进登记程序的完善、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这几个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