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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准入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准入资格条件的设置、准入程序的规范及人员准入救济路径方面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复议活动专业性及公正性发挥。英国行政裁判所人员、美国行政法法官、韩国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和我国司法人员在人员准入及人员选拔等方面均经历了一段或一些时间的检验,可给我国制度完善提供资源借鉴。本文分析域外国家或境外地区及我国司法人员选任相关制度的可借鉴经验基础,结合当前实践提出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准入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科学设置复议机构人员准入资格条件,把控好复议机构人员的准入门槛。复议机构人员除应具备法律从业资格外,还应品行高尚、廉洁为公,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具有一定的行业职业经验,通过复议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复议机构人员从业资格。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员遴选机制,明确复议机构人员流动方式。建立复议机构人员遴选委员会,以内部遴选与外部遴选相结合的方式选任适宜的人员到行政复议审议的岗位,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拓展复议机构人员的来源和渠道,形成自下而上、内外沟通联动的人才流动机制。完善复议机构人员准入救济方式,保障复议机构人员的准入权益。明确复议机构人员同一般公务员的差别,在现有的非诉救济路径下,探析我国复议机构人员准入权利诉讼救济的可行性,明确司法审查的主体、原则及审查的范围。运用诉讼救济路径加强对其人员准入资格及遴选机制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