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应当”之间——法律实证主义对休谟问题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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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提出了“是”与“应当”问题,该问题被后人称为“休谟问题”。休谟问题包含两个层次:其一,“是”与“应当”是相互区分的;其二,从“是”不能直接推导出“应当”。休谟问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中的一条隐含的脉络,从奥斯丁到拉兹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对休谟问题进行了回应。  本文主要探讨法律实证主义针对“是”与“应当”问题而进行的回应策略。除引论外,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休谟问题的起源。这一部分主要结合休谟的《人性论》,探究休谟问题的原始含义,并简要介绍康德对休谟问题的回应策略。  第二部分,法律实证主义与休谟问题的联系。通过审视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探究法律权威的正当性来源与休谟问题的关系;通过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比较,彰显法律实证主义与休谟律的紧张关系。  第三部分,法律实证主义对“是”与“应当”区分的回应。主要探讨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等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回应策略。法律实证主义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是围绕“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的。奥斯丁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分离命题),确立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凯尔森在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启发下,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分离命题),法律与事实的区分(规范命题),由此建构出独特的双重区分理论。哈特在扬弃奥斯丁学说的基础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分离命题),并用承认规则来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来源。  第四部分,法律实证主义对休谟律的回应。这一部分着重分析比较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等人对休谟律的回应策略。法律实证主义对休谟律的回应是在回答法律的规范性来源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展开的。奥斯丁在坚持还原命题的基础上,采取了从“是”到“是”的策略,坚持了休谟律,成功避免了休谟诘难的困扰。凯尔森在坚持双重区分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基础规范这一核心概念,采取了从“应当”到“应当”的策略,成功躲避了休谟律的诘难。哈特借助承认规则、内在观点等理论回答了规范性的来源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哈特违反了休谟律,但通过对内在观点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哈特并没有违背休谟律,但是其理论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五部分,结语。通过分析前面几个章节的论述,比较法律实证主义对休谟问题回应策略的优势和不足,揭示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困境,并尝试探索休谟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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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康德的理论哲学要探讨“普遍且绝对必然的知识如何可能”、实践哲学要探讨“普遍且绝对必然的道德律如何可能”一样,康德的国际法理论正是要探讨针对一切时代一切国家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