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新闻侵权案件骤增,目前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了较大进展,而对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本论文以隐私与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新闻自由权、社会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入手,详细分析了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责任形式及其抗辩事由,并结合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现状提出了新闻隐私侵权的立法建议。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隐私自由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用于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只有自然人和生者才享有的一种权利。隐私权包括四方面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以及个人对隐私的利用权。隐私权应该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然而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其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归入名誉权进行间接保护,但在以后的立法和在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并逐步加大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新闻自由权来源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知情权是新闻自由的涵义之一,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应该知道的信息的权利。由于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私生活的秘密,而新闻自由和知情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公民“知”的需求,所以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之间以及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新闻侵权的发生。新闻也由此成为隐私权最主要的侵害源。笔者对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主体、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适合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那就是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公开场所、和当事人同意。 由于我国采用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而隐私权和名誉权存在很大不同,新闻侵害名誉权和侵害隐私权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应当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直接保护。鉴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特点,笔者主张新闻侵害隐私权以和解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