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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虽然为消灭时效的一种,但不论是其制度的存在基础还是其具体制度设计均具有其独特之处。然而在我国,不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对其特殊性认识不足。认识的不足又造成了现行制度设计上粗糙简陋及操作适用上的僵化,因而造成了大量不公正现象的发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因消灭时效制度的不合理而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件也屡有发生,这严重威胁到了弱者的生存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存在基础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我国学者对此的误解。在此基础上,本文又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具有独特性的制度和为我国司法界认识错位的制度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我国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及改进方法。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三章进行了论述。 第一章基本概念界定。该章对本文使用的消灭时效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了其在本文中的含义以及其不同于我国现行法之处。 第二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存在理由。该章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存在的理由的独特之处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其与其他类型请求权消灭时效存在理由的不同之处。 第三章我国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克服。该章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具有特殊性的起算和期间,以及我国司法界认识不清的援用等具体制度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及克服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