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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一是婚内侵权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婚姻是一种世俗化的伦理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甚至更为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在所难免。本文所称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即婚内侵害人身权益和婚内侵害财产权益。反对婚内侵权诉讼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例如,婚内侵权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以及婚内侵权诉讼不利于家庭和谐等,但都较为片面,难以成立。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对婚内弱势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营造健康、和谐和充满温暖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彰显。二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基础。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婚内侵权问题,这是婚内侵权案件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皆不存在受理婚内侵权诉讼的障碍。相关司法解释值得反思,司法解释的制定不仅要合乎法律精神,更应当与我国国情吻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婚内侵权都有专门规定且体系完备。婚内侵权诉讼制度的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三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法实施侵害或有妨害另一方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并造成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合法民事权益受妨害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中应当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列方式严重侵害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造成配偶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损害赔偿责任:(一)侵害配偶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性自主权、名誉权、生育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二)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告知有影响生育的生理疾病或性传染病等疾病历史的;(三)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侵权配偶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四)其他严重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规定非常财产制、调解原则和婚内侵权诉讼时效。四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完善。在目前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框架里,婚内侵权诉讼并未是一块禁地。法院在婚内侵权诉讼中应当坚持调解原则、释明规则和依法合并审理规则。受害人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