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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巡回审判源自英国,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审判制度。在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进行巡回审判由来已久,可以说巡回审判的形式一直存在,只是并未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来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从而赋予了我国的巡回审判以新的任务和内容,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如能在试点及此次推广之后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产生极大的推进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历史上我国也曾对舶来的近代巡回审判制度进行过不同的本土化尝试,如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推行的边区巡回审判制度和在战区省份推行的战区巡回审判制度。这些曾经的尝试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在新的条件下,在进行制度建设中注重洋为中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古为今用。鉴于此,本文以“边区和战区巡回审判制度比较研究”为题,力图对两种本土化的巡回审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总结巡回审判制度的本土经验,同时结合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最新实践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导论部分先是提出本文的论题,随后对选题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对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和研究方法进行说明。 第一部分选取宏观层面的背景作为角度,对两种本土化的巡回审判制度试行的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和法制环境等基本背景条件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对两种制度进行一个初步的比较。环境背景是制度制定和推行的原点,笔者着重阐明推行巡回审判是当时应对社会环境急剧变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进而对下文的展开作好铺垫。 第二部分从中观层面制度运行过程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本部分先后对两种巡回审判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裁判组织、裁判依据、审级适用和救济程序等环节进行分析和评述,归纳出其共通性,总结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在本部分的最后一节对制度运行的结果,即对两种制度取得的社会效果进行分析,找出社会效果差异性的原因,并得出一些启示性的结论。 第三部分通过对两个案由相近的典型个案进行分析,通过个案来选取细节上的切入点和比较点。在本部分,笔者选取了程序和实体上的民刑不分的情况、基本功能的侧重、诉讼职能的变通和社会常情习俗的取舍等四个方面进行切入,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并得出相应的结论。这是本文的重要部分,通过个案来分析制度,这是对两种制度的微观层面的比较。 第四部分先是对巡回审判制度本土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出可供借鉴的经验性的结论要点。随后则是回归现实,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试点设立和推广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检视和再讨论,提出了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尚缺乏法律正当性依据,运作过程中在巡回与审判部分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巡回审判中的职业共同体衔接配置和支持目前尚未跟进的现状,并尝试给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完善构想。 结语部分首先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现实意义,指出这项制度在成熟完善的过程中还会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起努力推促发展,最后对本文进行总结概述。